(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对于A公司购买设备所支付的按揭利息,由于设备需要经过三个月的安装期才能使用,因而对于按揭贷款利息支出,可分为两个阶段支出:安装阶段的利息支出与生产阶段的利息支出。对照政策,安装阶段的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当期不能直接扣除,但可以通过折旧的方式间接在税前扣除。生产阶段的利息可以费用化直接扣除计入当期损益。针对A公司的情况,该公司生产混凝土建筑材料,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对外购设备所含的进项税款不得抵扣。
假设A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按揭还款计划表,各月本金与利息等额还款数额均为71425.96元,其中1月偿还按揭本金62828.66元、利息8597.30元,2月偿还按揭本金63179.97元、利息8245.99元、3月偿还按揭本金63533.25利息7892.71元,1月~3月共支付按揭利息为:24736元,3月底设备安装结束并交付使用,发生安装费58500元,设备购入总价200万元,4月偿还按揭本金63888.51元、利息7537.45元,设备使用期10年,预计净残值率5%。那么,A公司资本化后通过折旧的形式间接在税前扣除的每月折旧额是:(2000000 58500 24736)×(1-5%)÷10(年)÷12(月)=16492.29(元)。
具体分录是:购入设备时:
借记:在建工程——搅拌站设备200万元
贷记:银行存款40万元
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按揭贷款160万元
发生安装费用:
借记:在建工程——搅拌站设备58500元
贷记:银行存款58500元
预提安装期间1月份按揭利息时:
借记:在建工程——搅拌站设备8597.30元
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按揭贷款8597.30元
偿还1月期间按揭本金与利息时:
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按揭贷款71425.96元
贷记:银行存款71425.96元
2月、3月、4月份归还按揭本息分录与1月份相同。3月底设备安装完毕并交付使用:
借记:固定资产——搅拌站设备2083236元
贷记:在建工程——搅拌站设备2083236元
交付使用后4月份计提折旧时:
借记:制造费用16492.29元
贷记:累计折旧16492.29元
对于4月份发生的按揭贷款利息可以直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提取利息时,分录借记:
财务费用7537.45元
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按揭贷款7537.45元